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属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2-己烯醛》(代号为JECFA
l353)。
本标准与CAC(JECFA l353)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含量由“≥92%(顺、反异构体总和)”改为“≥198.O%”(见4.6)。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滕州市悟通香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裕玲、曹怡、胡勇成、舒宏福、徐易、韩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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