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罗·罗克( Paul Rock),伦敦经济学院社会学系社会制度学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犯罪学系不定期访问教授。撰写第一章。 克莱夫·R·霍林( Clive R.Hollin),莱斯特(Leicester)大学心理学院犯罪心理学教授。撰写第二章。 伊恩·洛德(Ian Loader),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犯罪学教授。合写第三章。 理查德·斯帕克斯( Richard Sparks),爱丁堡大学犯罪学教授,兼任苏格兰犯罪和司法研究中心共同主任。合写第三章。 基斯·海沃德( Keith Hayward),肯特(Kent)大学犯罪学和社会学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合写第四章。 乔克·扬( Jock Young),肯特大学社会学杰出教授,纽约市立大学约翰·杰伊学院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杰出教授。合写第四章。 克莱夫·埃姆斯利( Clive Emsley),公开大学历史学教授。撰写第五章。 戴维·尼尔肯( David Nelken),意大利马切拉塔(Macerata)大学研究法律制度和社会变革的杰出教授( Distinguished Professor),威尔士大学和卡迪夫大学的杰出法律研究教授,伦敦经济学院法律访问教授。撰写第六章、第二十二章。 巴巴拉·赫德森( Barbara Hudson),兰开夏(Lancashire)中央大学兰开夏法学院法学教授。撰写第七章。 尼古拉·莱西( Nicola Lacey),伦敦经济学院刑法与法律理论教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与政治理论兼职教授( Adjunct Professor)。撰写第八章。 戴维·唐斯( David Downes),伦敦经济学院社会管理学荣誉退休教授。合写第九章。 罗德·摩根( Rod Morgan),英格兰和威尔士青少年司法委员会主席,布里斯托(Bristol)大学荣誉退休教授。合写第九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二章。 麦克·马圭尔( Mike Maguire),卡迪夫(Cardiff)大学和格拉摩根(Glamorgan)大学两校合聘的犯罪学教授。撰写第十章,合写第二十一章。 罗伯特·赖纳( Roben Reiner),伦敦经济学院法律系犯罪学教授。撰写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写第二十七章。 弗朗西斯·海登森( Frances Heidensohn),伦敦经济学院社会学系访问教授(Visiting Professor),伦敦大学社会政策学荣誉退休教授。合写第十三章。 洛兰·盖尔思索普( Loraine Gelsthorpe).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犯罪学和刑事司法资深讲师( Reader),剑桥大学彭布罗克(Pembroke)学院成员。合写第十三章。 克雷塔·菲利普斯( Coretta Phillips),伦敦经济学院社会政策系讲师。合写第十四章。 本·鲍凌( Ben Bowling),伦敦皇家学院法学院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教授。合写第十四章。 卡罗琳·霍伊尔( Carolyn Hoyle),牛津大学法学部犯罪学资深讲师,牛津大学格林(Green)学院成员。合写第十五章。 卢西亚·泽德纳( Lucia Zedner),牛津大学法学部刑事司法学教授,牛津大学科尔普斯·克里斯蒂( Corpus Christi)学院成员。合写第十五章。 吉尔·皮伊( Jill Peay),伦敦经济学院法律系法学教授。撰写第十六章。 安东尼·E·博顿斯( Anthony E.Bottoms),剑桥大学沃尔夫森(Wolfson)犯罪学荣誉退休教授,谢菲尔德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教授级研究员。撰写第十七章。 蒂姆·纽伯恩( Tim Newbum),伦敦经济学院犯罪学和社会政策教授、曼海姆(Mannheim)犯罪学中心主任。撰写第十八章,合写第二十七章、第三十章。 戴维.P法林顿(David P Farrington),剑桥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撰写第十九章。 戴维.J.史密斯(David J.Smith),爱丁堡大学犯罪学荣誉教授,伦敦经济学院访问教授。撰写第二十章。 迈克尔·利维( Michael Levi),卡迪夫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犯罪学教授。合写第二十一章,撰写第二十三章。 菲奥娜·布鲁克曼( Fiona Brookman).格拉摩根大学犯罪学首席讲师、犯罪学中心副主任。合写第二十一章。 奈杰尔·索斯( Nigel South),埃塞克斯(Essex)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副校长(负责学术与地区发展)。撰写第二十四章。 特雷弗·琼斯( Trevor Jones),卡迪夫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犯罪学和刑事司法高级讲师。撰写第二十五章。 亚当·克劳福德( Adam Crawford),利兹(Leeds)大学犯罪学和刑事司法教授、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撰写第二十六章。 安德鲁·桑德斯( Andrew Sanders),曼彻斯特大学刑法学和犯罪学教授。合写第二十八章。 理查德·扬( Richard Young),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法律和政策学教授。合写第二十八章。 安德鲁·阿什沃斯( Andrew Ashworth),牛津大学瓦伊纳(Vinerian)英国法教授,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研究员。撰写第二十九章。 彼得·雷纳(Peter Raynor),斯旺西(Swansea)威尔士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教授。撰写第三十一章。 阿利森·利布灵( Alison Liebling),剑桥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教授,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监狱研究中心主任。合写第三十二章。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刑法室主任。译作者简介、导论、网络资源中心导航,合译第一章。 王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合译第一章。 李瑞生,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译第二章、第四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七章。 张淑芳,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译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八章、第二十五章。 张胜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副教授。合译第八章,译第十三章。 王太宁,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合译第十二章、第十六章。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合译第十二章、第十六章。 杨磊,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合译第八章、第二十章。 张晓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硕士。合译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缪爱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与日本东北大学法学研究科联合培养博士生。合译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周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译第十九章,合译第二十章。 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法学博士。译第二十一章,合译第二十二章。 徐疆,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合译第二十二章, 刘君,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译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 韩永初,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合译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 袁益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合译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 杨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译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林俊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福建省公安厅法制处干部。译第三十章、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二章。 |
| 第一编 犯罪学:历史与理论 1 犯罪的社会学理论 保罗·罗克(Paul Rock) 著 刘仁文 王栋 译 引言:犯罪学在英国的发展 社会犯罪学 犯罪与控制 犯罪、控制与空间 激进犯罪学 功能主义犯罪学 符号论 作为一门兼收并蓄学科的犯罪学 犯罪学的前景 2 犯罪心理学 克莱夫.R.霍林(Clive R.Hollin) 著 李瑞生 译 引言 心理学的成长 心理学与犯罪学:早期一致 心理学与犯罪学:分道扬镳 心理学与犯罪学:不多的共同性基础 心理学与犯罪学:并不和睦相处 心理学与犯罪学:重归于好? 结语 3 犯罪、秩序及控制的现代图景:治理、风险以及全球化 伊恩·洛德(Ian Loader) 理查德.斯巴克斯(Richard Sparks) 著 张淑芳 译 引言 治理 风险 全球化 结语:犯罪学、文化以及公众生活 4 文化犯罪学 基斯。海沃德(Keith Hayward) 乔克.扬(Jock Young) 著 李瑞生 译 引言 为社会学激发的犯罪学 有关文化犯罪学的“什么是文化的” 在“镜子的大厅”中:大众传媒、表现、意义 越轨主题:揭露犯罪的意义与情感 危险的知识 结语 5 犯罪的历史视角 克莱夫·埃姆斯利(Clive Emsley) 著 张淑芳 译 引言 理论 从暴力到盗窃? 统计数据 文化史 人的能动性. 连续、不连贯以及连接点 6 比较刑事司法 戴维·尼尔肯(David Nelken) 著 张淑芳 译 为何要对刑事司法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的方法 比较的路径 7 多样性、犯罪与刑事司法 巴巴拉.赫德森(Barbara Hudson) 著 张淑芳 译 引言:从差异性到多样性 多样性与犯罪 差异性、多样性与司法 社区、多样性与人权 第二编 犯罪与犯罪控制的社会解释 第三编 犯罪的维度 第四编 犯罪的形式 第五编 对犯罪的反应索引 人名索引 译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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