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于一般的条文释义类图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是从法官的角度,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案件进行的司法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一年推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施行过程中地方法院反映的审判疑难问题进行了反馈、解答。参加编写的同志均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有的还是司法解释的直接承办人,对相关内容比较熟悉。 |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辖/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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