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永华,重庆北碚人,1972年5月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在四川外语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1999年7月至2002年8月,任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受重庆监察局邀请,任联合国与中国监察部课题《中国廉政制度建设》重庆子课题《中国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研究》总撰稿人,并于该年受中国监察部邀请,到新西兰、澳大利亚进行考察,2004年12月获重庆监察局特等奖。曾在晒南政法大学学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特区经济》、《湖北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参编《知识阶层与法律》、《担保法教程》等书。代表论文包括:《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及其价值》、《公司董事的义务及民事责任》、《论第三人利益合同》、《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对策》等。 |
| 引言:民法哲学与民法学 上编 民法的自然法学基础的微观考察 第一章 自然法的涵义及自然法思想的沿革 第一节 自然法的涵义 第二节 自然法思想沿革之简述 第三节 自然法思想的缺陷 第二章 罗马法的自然法基础 第一节 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 第二节 罗马人的自然法思想 第三节 罗马法的自然法基础 一、自然法思想构筑了罗马私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二、自然法思想是罗马私法划分的基础 三、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民事主体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四、自然法思想对古罗马财产观念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五、自然法思想助成了罗马法上过错责任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 下编 民法(学)的自然法学基础的宏观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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