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五条 管理机关和经办机构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征求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和档次的调整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的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与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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