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比较民商法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也称比较民商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在比较法学历史上,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法学兴起的先驱和主流。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领域最为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比较法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但私法的比较研究仍占据主导地位,最有代表性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就是以民商法为主要内容的。比较民商法在全方位、多层面上开展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其比较方法包括一般比较与部门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内容比较与形式比较,等等。但在诸种比较方法中,真正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的方法不外乎是两种,即“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的方法。“私法是众法之基,欲治公法必先治私法。”基于私法即民商法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开展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民法典,需要对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调整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先进法律规则和立法技术进行大胆借鉴和移植,这就要以民商法的比较研究为基础和前提。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才能择其优者而采之。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私法的适用还是公法的适用,也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开拓视野,熟悉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民商法的基本规定和学说,掌握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领会法的精神,不断提高执法和司法水平。对于法学教育和研究而言,开展民商法的研究更具有深远的意义。比较民商法为政法院系师生及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些全新的信息,他们从中可以了解和尊重其他国家特有的民商法文化,从而更好地加深理解本国的法律,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研究水平,以便为本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更科学、更可靠的理论指导。目前,我国有关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出版了若干部比较民法的著作,有的高等院校还开设了比较民法的课程。但是,从总体上看,对于民商法的比较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有关比较民商法的著述亦未形成系列,这与有关本国民商法的研究是不成比例的。为此,我们编写了这套比较民商法系列丛书,期望推动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进一步发展。本套丛书包括:民商法总论比较研究、物权法比较研究、合同法比较研究、亲属法比较研究、继承法比较研究、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公司法比较研究、票据法比较研究、证券法比较研究、破产法比较研究。本套丛书的作者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中国证监会等单位,既有理论界的专家教授,也有相关部门的法学工作者。他们均为中青年学者,大都具有博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较深;思维敏捷,锐意进取,常年活跃在相关领域的学术前沿,且熟悉具体的实务操作,为保证丛书的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 刘文,女,北京人,1963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工作和兼职律师工作,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学术著作有:《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国家社地科学“七·五”规划项目、担任撰稿人)、《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担任副主编及主要撰稿人)、《中国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民法学部分的撰稿人)、《担保法案例评析》(合著)、《民法学》(继承权部分的撰稿人)、《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侵权部分的撰稿人)等。发表的论文有:《图书出版者.. << 查看详细 |
| 第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1)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1) 第二节 继承的根据与本质……………………………(4)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立法体例……………………(10) 第二章 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14) 第一节 自然人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14) 第二节 胎儿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18) 第三节 法人、国家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23) 第三章 继承权………………………………………………(26)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26)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的根据…………………………(37)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42) 第四节 继承权的承认和放弃…………………………(60) 第五节 继承权的保护…………………………………(75) 第四章 法定继承……………………………………………(81)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81)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85)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04) 第四节 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126) 第五节 代位继承……………………………………(152) .第六节 转继承………………………………………(164) 第五章 遗嘱继承…………………………………………(168) 第一节 遗嘱继承和遗嘱概述………………………(168) 第二节 遗嘱自由原则………………………………(176) 第三节 遗嘱能力……………………………………(190) 第四节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200) 第五节 遗嘱的方式…………………………………(209) 第六节 合立遗嘱……………………………………(231) 第七节 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239) 第八节 特留份、必继份和必要的遗产份额………(246) 第九节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257) 第十节 附负担的遗嘱………………………………(273) 第十一节 遗赠………………………………………(276) 第十二节 遗嘱执行人………………………………(295) 第十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309)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321)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321) 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329) 第三节 遗产的保管…………………………………(346) 第四节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358) 第五节 共同继承……………………………………(367) 第六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373) 第七节 遗产分割……………………………………(395) 第八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424) 主要参考文献………………………………………………(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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