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3.1、8.1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4927--2001《啤酒》。 本标准与gb 49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特种啤酒的定义调整到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的定义,增加了无醇啤酒和果蔬类啤酒的定义; ——增加了产品分类; ——将净含量负偏差改为净含量; ——质量等级取消了二级; ——酒精度的计量单位改用体积分数(%vo1)表示; ——对淡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浓色啤酒和黑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另增加了蔗糖转化酶活性要求; ——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适当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威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新光、张五九、方贵权、贾凤超、宋常欣、叶青、李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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