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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讲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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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讲读

最 低 价:¥35.40

定 价:¥58.00

作 者:赵雷

出 版 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9-01

I S B N:9787500837282

价格
3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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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在体例上进行了创新,每一个条文前有要旨概括,之后是法律条文,然后分为三部分进行解读:一是立法背景部分,主要介绍本条的由来和修改情况,或者有关背景材料等;二是条文释义部分,主要针对条文作出有针对性的解释,力争对法律条文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使读者对该条文的含义有较深入的理解;三是理解与适用部分,主要分析该条在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融人作者对该条文的进一步思考,对读者具有参考价值。  本书适用于法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员,也是学习、培训的好教材。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一、立法目的二、破产原因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四、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五、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六、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  请一、破产申请主体二、破产申请书三、破产申请的撤回权第二节 受 理一、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期限二、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三、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四、管理人的指定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和公告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七、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无效八、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九、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十、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十一、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十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第三章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确定二、对管理人的监督三、管理人的组成及资格四、管理人的职责五、管理人履行有关职责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六、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七、管理人对于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的确定八、管理人的辞职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含义与范围二、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三、有破产原因时的可撤销行为四、破产法中的无效行为五、管理人的追回权六、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义务七、管理人的追回权八、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取回九、取回权十、出卖人取回权十一、破产抵销权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的范围二、共益债务的范围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第六章 债权申报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二、债权申报期限三、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申报五、债权申报的受理主体与职工债权申报六、债权申报规则七、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九、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十、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十一、破产程序对委托合同的影响十二、破产程序对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影响十三、补充申报十四、编制债权表十五、债权核查程序、确认程序和异议程序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主席三、债权人会议职权四、历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五、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七、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的事项的裁定权八、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的复议权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三、管理人实施有关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的提出二、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三、重整期间的含义四、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五、管理人担任重整人六、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七、重整程序中的取回权八、投资收益分配与转让股权九、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二、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四、债权分类五、社会保险费用的处理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七、出资人权益的保护八、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九、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十、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一、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四、重整计划的效力五、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后果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第九章 和解一、和解申请二、法院裁定许可和解和有关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三、和解协议的议决四、和解协议的认可及管理人的义务五、和解协议的否决及其后果六、和解协议约束力七、和解协议对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八、和解协议履行九、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及其法律后果十、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十一、债务人与全体债务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后果十二、债务人依和解协议相对免责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二、破产宣告障碍三、别除权四、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二、破产财产变价方式三、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四、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六、破产财产分配七、对附条件债权的分配八、对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九、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终结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定二、管理人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三、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四、追加分配五、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三、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或者提交不真实的,以及拒不向管理人移交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法律责任四、债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破产欺诈行为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七、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一、对职工债权的特别保护二、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三、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特殊规定四、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五、本法生效日期附录一:有关说明、汇报和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附录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200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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