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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案例1]反担保中的保证人同样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 后的法律后果 [案例2]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案例3]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 第七条 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案例4]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案例5]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及追偿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 [案例6]最高额保证人对超过最高债权额限度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案例7]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8]主合同债权数额减少,保证人仍应对变 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案例9]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案例10]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案例11]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案例12]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案例13]一般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案例14]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案例15]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案例16]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竞存,应先执行物保次执行保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案例17]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案例18]借贷双方串通骗保,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9]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案例20]主债权已丧失胜诉权,保证人仍为清偿的,不得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案例21]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第三十五条 超值抵押之禁止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问的关系 [案例2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该抵押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案例23]以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 [案例24]未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抵押合同但予以登记,不影响房屋抵押权的效力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内容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的禁止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 [案例25]以车辆进行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不生效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案例26]抵押人利用作废的土地使用权证骗取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基于善意取得抵押权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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