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泽鉴教授的这套著作《民法总则》(增订版),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现在承王教授慨允,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祖国大陆以简体字出版。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当《民法丛书》(增订版)首两册在北京出版之日,谨书数语,以向祖国大陆民法学界介绍,是为序。 |
| 王泽鉴先生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在校服务期间,育人无数。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并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据统计,先生著作之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准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均可谓贡献至伟,堪称全球华人民法第一人。 |
|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体裁 第三节 民法总则、民法的学习与请求权基础的 思维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 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 第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 法律及其解释 第三节 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 法理与类推适用 第五节 判例与学说 第六节 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 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 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五章 权利的客体 一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王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 行为能力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七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 条件与期限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条件 第三节 期限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四节 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 第九童 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一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 期日与期间 第十一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 一权力的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一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 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 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 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主要参考书目 中文事项索引 附录: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总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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