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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思荣 编 丛 书 名:出 版 社:浙江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8063326 出版时间:2008-12-01版 次:1页 数:652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民法印刷时间:纸 张:印 次:正文语种:中文附 件:套装数量:0读者对象:定 价:¥60.00京 东 价:var wareinfo= { pid: "10476155", sid: "3AE537E25A3468BDE63DE44D92389AF3" };库 存:送至华北区 请选择省份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华东区 请选择省份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华南区 请选择省份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台湾、香港、澳门西南区 请选择省份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华中区 请选择省份湖北、河南、湖南、江西下单后立即发货GetJdBookPrice(); GetJdDiscount(); $("#book-price .tip").hoverForIE6(); var setAmount= { min: 1, max: 999, reg: function(x) { return new RegExp("^[1-9]\\d*$").test(x); }, amount: function(obj, mode) { var x= $(obj).val(); if (this.reg(x)) { if (mode) { x++; } else { x--; } } else { alert("请输入正确的数量!"); $(obj).val(1); $(obj).focus(); } return x; }, reduce: function(obj) { var x= this.amount(obj, false); if (x>= this.min) { $(obj).val(x); } else { alert("商品数量最少为" + this.min); $(obj).val(1); $(obj).focus(); } }, add: function(obj) { var x= this.amount(obj, true); if (x this.max || !this.reg(x)) { alert("请输入正确的数量!"); $(obj).val(1); $(obj).focus(); } } } function BuyUrl(wid) { var pcounts= $("#pamount").val(); var patrn= /^[0-9]{1,4}$/; if (!patrn.exec(pcounts)) { pcounts= 1; } else { if (pcounts = 1000) pcounts= 999; } $("#InitCartUrl").attr("href", "http://jd2008.360buy.com/purchase/InitCart.aspx?pid=" + wid + "&pcount=" + pcounts + "&ptype=1"); } 我要买: -+本3AE537E25A3468BDE63DE44D92389AF3添加到购物车$("#share").hoverForIE6();内容简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是私法,因而,民法规范的属性为任意法,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创设法律关系,民法充分认可个人的行为自由,最大限度地承认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保障个人理想的实现。民法是权利法,其意义在于,民法是自由的法,民法在最大的限度内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婚生子、购置财产,享用生命、健康、安宁生活、保有隐私、使用财产等不受他人干涉的个人生活的权利。民法是保护人的法.人是法律的起点和终点,法律以维护人的权益为根本。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所能达到的地方,包括时间、空间和人物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是指在查清案件事;买的基础上,正确引用法律规范,采用逻辑方法,做出裁决。法律的功用在于应用,法律要实现自身的目的,必须能够被人们所遵循,法官须正确地引用法律规范用以解决特定的案件。法律规范只有被正确地适用,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民法的适用,在法解释学上,称为涵摄。涵摄是指确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思维过程。将生活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就是检验生活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并因此产生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此种确定某一事实的法律效果的方法,称为三段论法。法律规范是大前提,生活事实是小前提,法律规范是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组成,如果生活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则该生活事实将产生该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查看全部>>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方法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一、民法的性质二、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二、不同法系国家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法的渊源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体系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体系三、我国民法的体系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四、民法对事项的适用范围五、民法适用的规则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一、民法解释的含义二、民法解释的方法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三、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的内容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的含义二、意思自治的内容三、意思自治的限制第四节 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含义二、公平原则的适用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化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构造和应用分析的工具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二、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三、民事责任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二、监护的设立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二、法人的本质三、法人的分类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条件二、法人成立的程序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 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清算第六节 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人合伙三、其他非法人组织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三、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和范围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特征三、物的分类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第四节 智力成果一、智力成果及其法律特征……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 代理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十章 物权概述第十一章 所有权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第十四章 占有第十五章 债的概述第十六章 债的履行第十七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九章 合同之债——总则第二十章 合同之债——分则第二十一章 人身权第二十二章 侵权行为概述第二十三章 一般侵权行为第二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二十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第二十六章 侵权责任第二十七章 财产继承权概述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第三十章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查看全部>>前言 步入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正进行着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改革。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呼唤着中国的高等教育从教育理念、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到教学方法、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而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以高等教育的正确定位为前提。目前关于高等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重学术理论还是重实际应用等问题的讨论,正是高等教育亟须解决的定位问题。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必要性不仅是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适应世界范围内全球性法学教育改革趋势的要求。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样需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处理好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高等教育模式受苏联的影响,摈弃欧美大学的综合性模式,转而采用苏联的单科性教育模式,实行“对口教育”、“专才教育”。经过1952年的全国院系调整,除了少数几所大学保留了综合性大学的建制外,绝大多数大学成了单科性大学,同时还出现了一大批单科性学院②,法学教育同样形成了以政法院校为主体的“专才教育”模式。经过“十年文革”,法学教育的命运与整个法制建设的命运一样,几乎被破坏殆尽。·查看全部>>精彩书摘 值得指出的是,以主体的平等与否作为公私法区分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如,在家庭法领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就并非完全平等①;而公法领域中也存在平等关系,两个地方政府之间订立将某一区域归入某个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协议;传统的国际法本质上即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国家之间的法。因此,“在某项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还是隶属关系的事实,对于确定该项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范围,充其量只能作为标志之一,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可靠的标准。”② 案例1中,政府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的调整。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是自然人主体要素的总称。所谓主体性要素,是指人之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包括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前者如生命、身体、健康等,后者如姓名、肖像、自由、名誉、荣誉、隐私等。所有人格要素形成的整体结构,即人格。③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非法剥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在当今民法中,身份仅存在于亲属法领域,如配偶、父子等身份关系。文艺作品的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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