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物权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着民族传统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对较多,它是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我国一直在进行着改革,于是,物权在我国具有正在生成的特点,发展变化的态样,目标模式的探索。正所谓已宣布的规则必须被当做尝试性的东西,因为它将要适用的众多不断变化的事实是无法预见的。 |
| 崔建远,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河北省滦南县人,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中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主编的《合同法》获快速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与王利明合著《合同法新论·总则》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论文《土地上的枯利群论纲》获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参编《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获中国社夫科学院优秀著作一等奖,参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二等奖,《免责条款论》获吉林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 现兼任中国土地学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日报群工版法律顾问,北京人民检察院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咒,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石家庄委员会仲裁员。 |
| 第一篇 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关于《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的自评 第二篇 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申辩 第三篇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第四篇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第五篇 物权的配置与效率原则 第六篇 物权的配置与和谐原则 第七篇 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 关于《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的自评 第八篇 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 关于《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的自评 第九篇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153) 关于《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的自评 第十篇 住房有限产权论纲 关于《住房有限产权论纲》的自评 第十一篇 “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 第十二篇 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 第十三篇 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第十四篇 自然哲学观与准物权乃至民法的命运 第十五篇 再论土地上的权利群——以准物权为中心的比较分析 第十六篇 关于准物权转让的探讨 第十七篇 矿业权基本问题探讨 第十八篇 矿业权法律关系论 第十九篇 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第二十篇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第二十一篇 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篇 水工程与水权 第二十三篇 关于渔业权的探讨 第二十四篇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第二十五篇 渔业权与水域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