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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在《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解释了为什么要假定这种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的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伊斯特布鲁克和弗希尔认为,在零交易成本条件下,假如公司组织中的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能够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能够准确无误地履行他们之间的协议的话,公司法的规则和运作就和他们所自愿达成的契约条款相类似。但是由于有关契约的谈判和履行总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时,对于那些为风险事业贡献了资本和时间的公司参与者来说,公司法就能够为他们之间关系的治理,提供一套他们都可以统一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 |
| 1公司合同 公司形态的动态构成 市场、企业和公司 真实的和非真实的契约 捏造公司合同 最大化目标 2有限责任 3投票 4信义原则,商业判断准则和派生诉讼 5公司控制权交易 6估价救济 7要约收购 8公司合并的争议和州反接管条例 9闭锁公司 10内幕信息交易 11强制性信息披露 12最优损害赔偿 致谢 案例索引 作者索引 总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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