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5、6.1、6.2.1、6.2.2、6.2.3、6.2.4、6.2.5、6.2.6、6.2.8、6.3、6.5、7.1.1、7.1.4、7.1.6、7.1.7、7.2、7.3、7.4、7.5、8、9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钢绳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德英、何德怀、邢永晟、夏楠、王玲君、王国辉、杨红英、戴石锋、任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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