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周道鸾,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著有《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刑法、刑诉法的个性与司法解释的完善》,主编《中国刑法》、《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主编之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主编之一)等专著、教材37部,发表论文100余篇,享受政府发放的特殊津贴。 |
| 目 录 绪 论 一、中国刑法分则体系 二、罪名的概念和正确确定罪名的重要意义 三、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四、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立法机关的任务 五、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 六、确定罪名的原则 七、确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①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②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⑧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④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⑤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⑥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四、投降罪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十一、军人叛逃罪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十七、战时自伤罪 十八、逃离部队罪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三十、私放俘虏罪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10月25日 其他作者简介 主要参考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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