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树德(又名邵新、辛邵),1970年10月生,湖南新邵县人。1990年至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一庭、研究室工作。曾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已出版《行为犯研究》、《罪状建构论》等著作多部。 |
| 序 上篇 死刑之程序 一、死刑复核权下放与收归之思考 (一)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收归:权力归属的思考 (二)死刑复核权下放:“正当程序”的思考 (三)死刑复核权收归:操作层面的思考 中篇 死刑之立法 二、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思考 (一)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渊源思考 (二)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政策依据思考 (三)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规范思考 (四)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实证思考 三、死刑适用条件的类型化思考 (一)“类型化”思考之一:以法定刑配置为基准 (二)“类型化”思考之二:以加重罪状要件为基准 (三)“类型化”思考之三:以适用频率为基准 (四)“类型化”思考之四:以是否涉暴为基准 四、法定刑死刑配置的形式合理性思考 (一)一问刑法第232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二问刑法第113条和第433条“可以判处死刑” (三)三问刑法第157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四问刑法第141条“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五问刑法第144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数量的思考 10l (一)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数量的歧见 (二)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数量的确证 下篇 死刑之司法 六、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死刑适用思考 (一)恢复性司法的简要介绍 (二)被害人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中的主体地位缺席 (三)刑罚取代复仇不能当然地否定被害人的选择补偿或者赔偿权 (四)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适用的思考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关系到死刑适用的范围 (二)“公共安全”的解释关系到死刑适用的范围 八、盗窃罪死刑配置及适用的实证研究 (一)盗窃罪死刑配置是否必要一立法例实证研究 (二)盗窃罪死刑适用是否均衡--具体个案实证研究 九、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判解研究 (一)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的总体把握 (二)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的具体把握 (三)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限制故意伤害罪的死刑适用 十、绑架罪死刑适用判解研究 (一)绑架致人死亡案件死刑适用的把握 (二)绑架过程中实施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出现死亡结果案件死刑适用的把握 (三)绑架过程中实施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未出现死亡结果案件死刑适用的把握 (四)绑架过程中以残忍手段伤害被绑架人出现严重残疾结果案件死刑适用的把握 (五)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限制绑架罪的死刑适用 十一、抢劫罪死刑适用判解研究 (一)抢劫罪死刑适用的总体把握 (二)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具体把握 (三)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限制抢劫罪的死刑适用 后记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