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俞波涛,1991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1991年至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从事监所检察、审查起诉工作。1999年9月因在办理经济犯罪大要案中成绩显著,荣立二等功。1999年11月考入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著有《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一书 ,并撰写了大量的法律调研文章。 .. << 查看详细 |
| 序 贪污罪的概况 一、我国关于贪污罪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贪污腐败的现状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一、贪污罪的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人员 3.委派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委托人员 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三、贪污罪的客体 四、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非法占有财物的方式 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1.承包人 2.租凭经营人员 . 3.经济联合体中的工作人员 4.“三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5.股分制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6.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7.城乡信有合作机构工作人员 8.国有医院工作人员 9.国有企业销售网点工作人员 10.汽车驾驶学校从事公务的人员 …… 二、贪污罪的特殊表现形式 三、贪汇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四、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其他问题 贪污罪的处罚 一、贪污罪的量刑原则 二、贪污罪刑事责任的基本规定 三、贪污罪的量刑情节 四、贪污罪的量刑制度 五、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力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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