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 << 查看详细 |
| 一、前言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 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 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 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 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 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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