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3-6章是强制性。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87l-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修订。 本标准代替gbz 120-20024《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曰起,gbz 120-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如下: ——主要技术内容遵从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gb 1887l-2002的规定,删去不符合gb 18871—2002所规定原则的内容; ——为加强条理性,重新组织标准章条的内容,结构从原十一章两个附录调整为六章一个附录; ——增加引用相关标准,使本标准涵盖全部相关内容,又节省篇幅。 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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