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至第9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z 122—2002《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2—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122—2002相比,主要修订如下: ——在第3章,增加“3.2密封源、3.3表面污染”的术语和定义,对3.1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定义作编辑性修改; ——将第4章,4.1.3表面污染限值修订为“a放射性物质:0.08bq,/cm2;p放射性物质:o.8bq/cm2”; ——将第4章“4.2.1内装密封源活度”修改为“4.2密封放射源的选择”, “a)家庭用:40kbq×2”改为:“a)家庭用:[10kbq”, “b)其他场所用:400kbq×2”改为:“b)其他场所用:[40kbq”; ——4.3.1的内容为原标准4.2.2有关密封源标识的内容; ——在4.3.2和4.3.3增加“产品使用方法”、“产品结构”,在4.3.3增加“产品维护方式”; ——删去4.4.1引用标准gbl6353一句,4.4.3为原标准4.2.1“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密封源采用其他核素的,须经放射防护评价”内容,并增加“取得审管部门的确认”; ——将第5章标题改为“产品生产、拆洗的放射防护要求”,增加5.1和5.6,将5.3中“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改为“非密封源丙级工作场所”; ——将第6章标题改为“产品贮存、运输、销售、安装、维修的放射防护要求”,原标准6.1后半句删去; ——将第7章标题改为“产品使用的放射防护要求”,删除本章有关产品废弃的内容,增加7.3和7.4: ——增加第8章“产品废弃的放射防护要求”,保留原标准7.1和7.2中有关产品废弃的内容,增加8.3: ——第9章为原标准第8章内容,标题改为“产品的放射防护检验”,增加“9.3监督检验”标题,为原标准8.3和8.4内容; ——将附录a改为对“擦拭物”和“液体”的测量,“除污染”改为“去污”,“弃用”改为“废弃”; ——将“卫生标准”统一改为“放射防护标准”、“开放源”统一改为“非密封源”、“放射源”和“密封源”统一改为“密封源”或“密封放射源”、“主管部门”统一改为“审管部门”; ——引用标准改为最新版本,不再引用标准gb 16353。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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