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12章和第13章为强制性。 本标准主要参照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6331-3:1998-11《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器具-第3部分:防护服和性腺防护器具》(protective devices against diagnostic medical x-radiation-part 3:protective clothing and protective devices for gonads),并结合我国个人防护材料和用品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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