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修订中,主要参考了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的no.37安全标准《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职业辐射剂量的估算方法》(2004年)。 本标准代替gb/t161481995《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庆芬、刘强、武权、樊体强、张良安。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