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5.9、5.10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yy 0449--2003《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 本标准与yy 0449--2003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a) 超声工作频率的试验方法,改为直接引用相关的试验方法标准; b) 修改了宫缩压力和基线漂移的试验方法; c) 简化了第7章“检验规则”,删除了出厂检验的内容; d) 删除了第8章“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e) 全面贯彻通用安全标准gb 9706.1.删除了规范性附录a。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超声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sc 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忙安石、王志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y 0164 1994; ——yy 044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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