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 二、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2011):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l4569.1-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下列标准废止: 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1986); 二、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1993);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14569.1—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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