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为gb/t 13917的第9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17322.10一1998《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驱避剂》。 本部分与gb/t 17322.10一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每次对照手先做对照测试,攻击力合格的试虫继续试验”; ——修改了攻击力试验的内容,增加“发现有蚊虫停落,在其将口器刺入皮肤前抖动手臂将其驱离,记为1只试虫停落”; ——修改了驱避试验中对攻击力合格人的内容,增加参与试验攻击力试验合格人的数量及性别等方面的要求; ——规范了标准中的表述方式; ——增加了对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编写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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