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 13832 1992《长毛兔兔毛》。 本标准与gb/t 138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1992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ⅰ类兔毛技术指标中增加了平均直径和粗毛率,取消了含杂率(1992版的5.1;本版的5.1.1); ——增加了ⅱ类兔毛技术要求(本版的5.2.1); ——增加了不能混有肉兔毛、獭兔毛等其他动物毛的规定(本版5.3.3); ——增加了笼黄毛、虫蛀毛、重剪毛、草杂毛、癣毛和结块毛应分拣且单独包装的规定(本版5.3.4); ——增加了公定回潮率为15%的规定(本版的5.4); ——增加了标准含杂率为0.1%的规定(本版的5.5); ——修改了粗毛率检验(1992版的6.4;本版的7.1.3); ——增加了公量检验的方法与计算公式(本版的7.2.3); ——修改了检验规则的内容,增加了复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定(1992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8章); ——增加了对包装材料和包装尺寸的要求(本版9.1); ——取消了标签图样,修改了标志的要求与内容(1992版的8.2.2;本版9.2.1和9.2.2); ——增加了防虫蛀、防霉的具体做法(本版9.3.3); ——增加了在运输过程中,兔毛不得被污染等规定(本版9.4.2)。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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