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3和4.4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2021.2—2003《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本标准此次修订与gb 12021.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增加了气候类型的修正系数cc(4.1)。 b)对如下类型的电冰箱的耗电量方程进行了修订(4.3): ——含有15 1及以上容积且具有冰温区功能的变温间室电冰箱; ——容积小于或等于100 1电冰箱; ——容积大于400 1并带有穿透式自动制冰功能的电冰箱。 c)增加了基准耗电量定义和计算方程(3.3,4.2)。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广州市万宝冰箱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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