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598—2—4:1997《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本部分对iec 60598—2—4:1997做了如下编辑性修改: ——将iec标准中用作小数点的“,”改为“.”。 ——将iec标准中适用的光源“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改为“电光源”。 本部分修订后与gb 7000.11—1999的主要差异包括: ——引用标准gb 7000.1—1996改为gb 7000.1; ——“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标准名称改为“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标准号由gb 7000.11改为gb 7000.204; ——“介电强度”改为“电气强度”; ——“制造厂”改为“制造商”。 本部分代替gb 7000.1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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