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遵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NY 1110—2006《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的修订。
本标准与NY 111O—2006的主要差异是: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NY 1110—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刘红芳、孙蓟锋、保万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 11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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