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第3版)》以法释法,专业权威,办案所需,教学所用。方便快捷: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实例参考: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
|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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