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修改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S
6037:2006《记号笔》(日文版),本标准根据JIS S 6037:2006重新起草。
根据我国标准的编写结构和要求,删除了JIS S
6037:2006中的第5章“材料及结构”、第9章“使用上的注意事项”、第10章“试验报告”,并对下列章标题作了修改:
——“适用范围”改为“范围”(本标准中的第1章,JIS S
6037:2006中的第1章);
——“引用标准”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的第2章,JIS S
6037:2006中的第2章);
——“种类”改为“分类”(本标准中的第3章,JIS S
6037:2006中的第3章);
——“品质”改为“要求”(本标准中的第4章,JIS S
6037:2006中的第4章);
——“检查方法”改为“检验规则”(本标准中的第6章,JIS S
6037:2006中的第7章);
——“标识”改为“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中的第7章,JIS S
6037:2006中的第8章)。
本标准与JIS S
6037:2006相比,存在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在附录A中给予了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78)归口.
本标准由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上海市制笔工业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志军、陈景强、沈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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