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QB/T 1207.2—1999《琵琶》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
1207.2—1999XH比,除做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依据QB/T 1207.1—201
1《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的变化而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修改了图示及产品部位名称,简化了对产品标记的表述;
——修改了音准偏差范围并增加了对音准要求的项目;
——增加了计量部位的项目并对原标准中所规定的计量部位的范围做了调整;
——增加了对产品表面涂饰的要求和给出了相应的测试方法;
——修改和增加了检验规则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民族乐器一厂、苏州民族乐器一厂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扬州市天艺民族乐器厂、河北乐海乐器有限责任公司、开封中原民族乐器有限公司、扬州天韵琴筝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亚娅、史继伟、王伟、汪建群、宋从甲、张振环、代胜民、李同志。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轻工业局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
1207.2—1999《琵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T 1207.2—1991;
——08/T 1207.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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