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者,定分止争也。定分止争是关于法律功能的一个古老命题,也是常用常新的治国理政工具。管子的原话是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就此指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之“权利”。“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
| 第一章 春秋时期法律格言/1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律者,定分止争也。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維不张,国乃灭亡。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則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第二章 战国时期法律格言/33 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手人心而已。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 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格言/93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刑一而正百,杀人而慎万。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治国有两柄:一日赏,二曰罚。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格言/107 设而不犯,犯而必诛。 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准五服以制罪。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第五章 隋唐时期法律格言/117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 行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格言/139 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 立善法子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 法者天下之大公。 勿私赏以格公议,勿私刑以亏国律。 第七章 明清时期法律格言/153 视民冤而不为言,知奸发而莫以告,上慢残下,可以为民父母哉! 严刑峻法用之恰当,为爱中之劳;差之毫厘,为劳而无爱之毒。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盖天下之兴亡,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 第八章 清末民初法律格言/183 法无不改,势无不识;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 太平之世不立刑。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变法之本,在育人才。 第九章 新中国法律格言/197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让人讲话,天不会塌。 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 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后记/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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