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 前言 第一条 外资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报批范围与效力 第三条 已获批准的合同未必有效 第四条 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 第五条 外资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要求继续履行 第七条 股权转让合同补办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处理 第八条 受让方未支付转让款而导致转让方未报批的处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违约的处理 第十条 股权转让未获批准而受让方已实际参与经营并收益的处理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第十二条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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