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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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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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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价:¥5.00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I S B N:978750932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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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最新修订)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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