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损害赔偿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
| 第一章 总则一、侵权行为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侵权行为四种类型二、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了损害结果并能够排除正当化事由以及违法性阻却事由三、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原则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八种方式五、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法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严格依法限定七、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八、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条件主要是发生损害结果、受害人不能获得充足赔偿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九、数人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数人的致害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且与该法益的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十、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十一、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十二、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是受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十三、不可抗力的抗辩效果是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十四、责任聚合时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十五、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一般可以自主选择请求权十六、侵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为存在现实危险、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十七、按份责任的承担应结合主、客观因果关系论确定十八、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包括行使追偿权的责任人范围和行使追偿权的责任范围十九、分担责任的适用条件为双方都无过错、致害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法律有明文规定二十、垫付责任人追偿权的保护期限应有所限制二十一、适用免责事由主要是基于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客观原因、相对方过错及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二章 过错的侵权行为一、“安乐死”不构成侵害他人生命权,但要通过具体立法对其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其滥用二、胎儿在未出生前受到健康利益损害的,从其出生时起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侵害身体权和侵害健康权并不完全重合四、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权应平等保护五、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其侵害的姓名权的性质相适应六、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有条件的在先权机制七、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坚持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并重的原则八、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九、内部刊物、资料所载内容有损他人名誉的,应根据其性质、传播对象和传播范围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十、在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媒体可以用抗辩事由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十一、没有写明真实姓名和地址,但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有侮辱、诽谤情节的,应认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十二、侵害死者人格名誉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十三、侵害死者尸体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十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十五、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依法执行职务、公众人物和具有新闻价值十六、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七、侵害他人贞操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十八、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害他人著作权而不采取移除或其他阻止措施的,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十九、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性质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确定二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十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侵权行为二十二、注册及使用网络域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十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五、经营者实施商业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经营者强制交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章 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以职务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其必备的构成要件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由国家直接负赔偿责任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实质是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如果施工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除其责任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七、致人损害的工作物所有人、管理人因未尽到合理的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八、工作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十一、特殊情形下的监护人责任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十二、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十三、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十四、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务中致人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十六、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十七、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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