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第一部分 租赁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当事人 二、租赁合同的成立 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四、租赁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一、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二、租金的风险负担 三、汶川地震引发的问题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更新与消灭 一、租赁合同的变更 二、租赁合同更新 三、租赁合同消灭 四、租赁合同消灭的效力 第二部分 房屋租赁纠纷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违法建筑物租赁] 第三条[临时建筑物租赁] 第四条[登记备案] 第五条[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六条[一房数租的处理] 第七条[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承租人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经同意的装饰装修处理] 第十条[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处理] 第十一条[构成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第十二条[合同届满时装饰装修的处理] 第十三条[未经同意装饰装修的处理] 第十四条[房屋扩建费用的处理] 第十五条[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无效] 第十六条[同意转租的推定] 第十七条[次承担人的代偿请求权] 第十八条[次承租人逾期腾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概括继受] 第二十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十一条[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现抵押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房屋拍卖时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溯及力] 第三部分 房屋租赁纠纷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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