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规定(第4版)》是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 第七十八条 [共有]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第二节 债权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配套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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