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配套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 [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配套法规 请示答复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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