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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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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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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I S B N:978750931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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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依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以有如下分类:(1)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前者如公司,依法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它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账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2)以所有制结构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3)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以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作者简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设立主体]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四条 [合伙协议]
    第五条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則]
    [平等原则]
    [公平原則]
    [诚实信用原則]
    第六条 [所得税的缴纳]*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义务]
    [承担社会责任原則]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
    [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名称]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二十一条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二条 [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第二十五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权]
    [报告义务]
    [权利义务承担]
    [查阅财务资料权]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提出异议权]
    [撤销委托权]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竞业禁止]
    [自我交易禁止]
    第三十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三十四条 [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 [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债权人抵销权的限制]
    [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入伙]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四十七条 [违规退伙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然退伙]
    第四十九条 [除名退伙]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五十一条 [退伙结算]
    [退伙]
    [结算]
    [未了事务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五十六条 [名称]*
    第五十七条 [责任形式]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人数以及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名称]*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资方式]*
    ……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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