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制定的目的]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第三条[程序法定原则和客观全面原则]第四条[证据质证原则]第五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对象]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物证、书证第六条[物证、书证审查判断的内容]第七条[案件事实存疑时的处理原则]第八条[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第九条[瑕疵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第十条[物证、书证的辨认、鉴定规则]2.证人证言第十一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第十二条[证人证言的排除]第十三条[不可补正的瑕疵证人证言]第十四条[证人证言的补正]第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与证人证言运用]第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3.被害人陈述第十七条[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十八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十九条[非法取得口供的排除]第二十条[程序违法的口供的排除]第二十一条[瑕疵讯问笔录的补正]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方法]5.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鉴定意见的审查]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的排除]6.勘验、检查笔录第二十五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7.视听资料第二十七条[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第二十八条[视听资料的排除]8.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第三十条[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第三十一条[情况说明类材料的审查判断]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第三十二条[证据证明力综合审查判断]第三十三条[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供述、指认的印证]第三十五条[特殊侦查获得证据的效力]第三十六条[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第三十七条[特殊证据的采信]第三十八条[存疑证据的补证、核实程序]第三十九条[法定量刑情节的审查]第四十条[被告人年龄的认定]第四十一条[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规定的宗旨与依据]第一条[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第二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第三条[审查逮捕、起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第四条[非法供述证据提出方式]第五条[非法供述证据的初步审查]第六条[启动非法供述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第七条[供述合法性存疑的证明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存疑供述庭外核实程序]第九条[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延期审理]第十条[审前供述的提供]第十一条[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第十二条[非法口供审查的二审救济]第十三条[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第十四条[非法物证、书证的补证和排除]第十五条[时间效力]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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