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蒋红珍,浙江宁波人。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英国剑桥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麻省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行政法学会理事,《规制研究》编委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旁涉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 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法学》、《现代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晨光人才”基金项目、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创新基金项目等纵向课题。 |
|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行政规范的审查模式 一、形式主义的视角: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性原则 二、程序功能的视角:非正式程序与利益代表机制 三、实体性审查标准及其问题点 第三节 为什么要引入比例原则 一、实体价值:两重功能的结合 二、操作框架:与管制分析的匹配 三、与我国制度背景的契合性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框架结构 一、研究方法 二、本书的框架结构 第二章 比例原则的传统审查模式 第一节 比例原则的内涵界定 一、法律释义学上的“三分论” 二、“三阶论”的阶层秩序及其修正 三、小结:以牛肉制品“进销禁令”为例 第二节 比例原则在德国法上的发展流脉 一、司法适用的前提:从法哲学层面到法规范层面 二、司法适用的位阶:从行政法位阶到宪法位阶 三、司法适用的内质:从事实评价过渡到价值评价 四、小结:简论比例原则的域外影响 第三节 功能主义的比较:美国法上的最小侵害原则 一、最小侵害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背景 二、最小侵害原则的适用:基于司法判决的梳理 三、小结:与司法权能的关系 第四节 传统审查模式的定位及其批判 一、传统审查模式:一种“概念化操作” 二、传统审查模式的特点 三、传统审查模式的批判 第三章 审查强度的类型化:为比例原则正名 第一节 审查强度理论:美国法的借镜 一、术语界定:审查标准还是审查强度 二、美国法上“三重审查强度”理论 三、小结:另一种解决目的与手段关系的司法路径 第二节 立足于我国制度背景的比较分析 一、规范结构层面的分析 二、基于制度层面的分析 三、法官运用司法裁量权的意愿与能力:以实证为基础的分析 四、行政复议制度的可容纳性 第三节 为比例原则正名:重读德国药房案判决l 一、药房案的梗概 二、初步展开:列举诉辩双方的理由 三、判决主文:侧重于类型化与审查强度的梳理 四、对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条的启示:代结语 第四节 欧盟法上比例原则审查强度的类型化操作 一、比例原则在欧盟法上的适用概况 二、审查强度的区分:以类型化为基础 三、类型化操作的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 重整比例原则对行政规范的审查 第一节 适当性审查 一、管制目标的确定及其正当性 二、手段有助于实现目的吗 三、审查强度的类型化区分 第二节 必要性审查 一、导言 二、管制工具的分类:作为标准确立的前提 三、必要性审查标准确立的尝试 第三节 均衡性审查 一、导论 二、法益衡量:规范法学领域的方法 三、对评判的回应:引入交叉学科的方法 第五章 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 第一节 引言:价值与困境的同源 第二节 理论、规范与实践:司法审查的困境 一、理论困境:立法形成、裁量空间和司法自抑 二、规范困境:内涵界定的内在缺陷 三、实践困境:专家行政和审查负担 第三节 困境解决的可行性出路 一、司法适用的限制 二、审查强度的选择 三、举证责任的配置 四、其他辅助性制度 代结语:比例原则的法政策学之维 附录一:图表检索 附录二: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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