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权威山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渎——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川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法规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实用附录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其他主要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索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其他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应当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安全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养护、检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危险物品]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免除责任条款或者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无效]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教育的內容]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六十二条 [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举报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举报权] [举报权] 第六十五条 [举报义务] 第六十六条 [奖励] 第六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要求]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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