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流域综合控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重构》:一个学科的发展、一种学术理论从产生到完善,绝非一个人或几个人、一年或几年就能完成的事情。尤其是像环境法这样充满着革命性、交叉性、互动性的新兴学科,有许多理论需要探索,有许多途径需要开辟,有许多方法需要践行,更需要多人的努力、合作与传承。 ——进自《小树慢慢长》 |
| 小树慢慢长(代总序) 序 导言 上篇 水污染流域综合控制的立法研究 第一章 流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 流域污染防治法的定位及创新 第二节 流域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流域污染防治法律关系 第四节 流域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政府直接调控机制 第一节 政府直接调控之理由和限度 第二节 政府直接调控的法律机制 第三章 市场调节机制 第一节 科斯机制:水资源系统财产权的配置与水污染控制 第二节 庇古机制:水资源价格机制与水污染控制 第三节 科斯机制和庇古机制的比较分析——一种环境经济学上的考察 第四节 科斯机制与庇古机制在流域污染控制中的运用 第四章 沟通协作机制 第一节 综合防治与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节 沟通协作机制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沟通协作机制的构筑 第五章 公众参与机制 第一节 流域污染控制中的公众参与 第二节 公众参与机制设计 第三节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第六章 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流域污染纠纷的特征 第二节 流域污染纠纷的非讼处理机制 第三节 流域污染的诉讼机制 第七章 政府直接调控制度 第一节 行政管制 第二节 行政合同 第八章 市场调节制度 第一节 水权交易制度 第二节 水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 第三节 水污染税 第四节 水资源费制度 第九章 沟通协作制度 第一节 沟通协作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沟通协调的具体设计 第十章 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节 环境行政公开制度 第二节 环境立法听证制度 第三节 有奖举报制度 第四节 环境保护社团制度 下篇 水污染流域综合控制的司法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例 第十一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与纠纷处理现状 第一节 背景资料 第二节 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污染 第三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的主要类型 第四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处理 第五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的需求 第六节 总结与反思 第十二章 流域水污染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节 流域水污染司法救助的现状与需要:以沱江水污染案为例 第二节 流域水污染司法救助的趋势与走向:以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油污损害赔偿案为例 第十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水污染纠纷法律救济的不足 第二节 水污染纠纷法律救济的实体法完善 第三节 水污染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水污染纠纷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的实践路径 第十四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主管问题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司法介入的困惑与调整 第三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专门管辖的意义与趋向 第四节 海事法院管辖的适当性与可行性 第十五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公益诉讼制度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公益诉讼的特征和功能 第三节 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第十六章 结论与司法解释建议 第一节 结论 第二节 司法解释建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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