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提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 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途径 第五条 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及业主权利 第七条 业主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告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效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居委会的关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说明义务和承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共用的物业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物业资料移交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原则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承接验收和物业资料移交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第四十条 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规定 法律文书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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