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守法义务和检举、控告权利 第七条 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土地争议的解决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期限 第十八条 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制度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利用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 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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