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六十二条 [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举报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举报权] 第六十五条 [举报义务] 第六十六条 [奖励] 第六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要求]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条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违法] 第七十八条 [监管部门违法] 第七十九条 [检评机构违法] 第八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 第八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违法] 第八十九条 [免责协议违法] 第九十条 [从业人员不服管理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二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用语解释] 第九十七条 [生效日期] 配套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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