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解读与应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这是它的重要特征。因此,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各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时会有一些差别,但基本都包括以下四部分:(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案说法11 某市自来水公司拟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在城郊兴建一个高标准水厂。由自来水公司提供土地,办好一切建设手续;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自水厂投产之日起,前十年的水费收入归房地产公司;期满之后,水厂一切权益归自来水公司。计划报送市政府后,有关部门在水厂建设用地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建水厂属公益事业,其土地使用权应由市政府依法划拔。有的认为水厂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其土地使用权依法应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提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认为兴建自来水厂属于公益事业,其建设用地属于法律规定的划拨范围,依法应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建水厂的土地使用权。市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关联参见《土地管理法》第54条(P17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12条(P325)。 权威规范文本,全新法条注释,生动以案说法,贴近日常纠纷,法规检索便捷,实用法律工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条【房屋征收】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特征]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集体所有权土地的征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 第十六条【支付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和纠纷处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 第十七条【提供出让土地】 第十八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灭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开发土地期限】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作价】 第二十九条【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与使用权出让洽同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抵押办理凭证】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没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的定义】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第五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六十三条【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 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 关联法规类解读与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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