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川附求——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法规提要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消防规划】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备案] [抽查] [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例外规定] [必须持证上岗的两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 [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 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 [执行任务时优先通行] 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第五十条【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 [公安消防执法原则] 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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