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准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关联法规 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实用信息 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权威法规信息平台 伴您走进法治时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年月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条【责任依据】 第五条【禁止性条款】 第六条【国家扶持】 第七条【政府职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条【检举和奖励】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产品安全】 第十四条【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质量检查配合】 第十七条【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九条【检验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及认证要求】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标识要求】 第二十八条【特殊产品包装】 第二十九条【淘汰产品禁止生产】 第三 十 条【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的禁止】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冒用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掺假禁止】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验】 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保持】 第三十五条【失效产品禁止销售】 第三十六条【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伪造产地、厂址、厂名禁止】 第三十八条【认证标志冒用、伪造禁止】 第三十九条【掺假禁止】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 十 条【售出产品不合格时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责任承担情形】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责任承担情形】 第四十三条【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四条【赔偿范围】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 第四十六条【缺陷解释】 第四十七条【质量纠纷解决办法】 第四十八条【质检委托】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理】 第五 十 条【掺假处理】 第五十一条【生产禁止性产品处理】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产品处理】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标识不合格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从轻情节】 第五十六条【拒检处理】 第五十七条【伪造检验证明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团体、中介机构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广告误导处理】 第六 十 条【伪劣产品生产工具的没收责任】 第六十一条【非法运输、保管仓储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条、第条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封、押物品隐匿、变卖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执行优先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超规索样和收取处理检验费】 第六十七条【质检部门违反第条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渎职处罚】 第六十九条【阻扰公务的处罚】 第七 十 条【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特殊规定】 第七十四条【生效日期】 综合 产品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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